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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戏剧“庭审”中的非理性因素
程计山
□ 程计山
我国反映公案的戏剧之中,有反映清官的智慧、品德的内容;清官高尚的道德情操,值得我们学习。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公案戏剧的“庭审”之中却包含着许多非理性的因素。
首先,对于清官智慧的加工。官员的智慧对于查明案件真相进而作出正确判断非常重要;因此,在戏剧中反映清官智慧的作品非常多。戏剧、文学作品需要对生活的加工与创造;但我国的传统戏剧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往往会插入一些大量的非理性的因素进行描写,从而使得清官的智慧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反映我国最有影响力的清官包公的戏剧,在京剧《乌盆案》中,一个人的肉体被烧进乌盆之后,他仍然能够通过冤魂向包公鸣冤;再比如,《探阴山》之中,包公为了查清案件的“真相”,能够到阴间找到死者的魂魄进行询问等。事实上,经过戏剧加工后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由于清官通过非理性的手段洞察“真相”,往往升堂之后就是验证自己通过非理性手段已经知道真相的过场。
其次,官员的品德对于案件公正审理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在反映清官的戏剧之中,官员的品德、清官与贪官的较量往往越过了案件本身的争议而成为作品中矛盾的焦点;从而,将反映公案的作品变成官员之间的权术之争,而案情本身却成为了陪衬。比如,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夜审李倩娘,并不需要很复杂的过程就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但是,在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之后作出公正的判断,案情显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徐九经在王爷、侯爷的权力斗争之间作出抉择:是做一个“良心官”还是做一个“昧心官”;因此,在升堂之后,徐九经的智慧并非用在了查明事实的真相上,而是用在了如何诱使奸佞中计,巧妙地得到公正的结果。并且,在有些戏剧中,由于案情并不复杂,大堂之上,往往是清官在为自己的亲属、甚至为自己申冤的过程。比如京剧《玉堂春》,三堂“会审”中,替玉堂春查清真相、申冤昭雪的王金龙,是玉堂春的第一个嫖客、也是玉堂春真正意义上的“情人”;尤其是越剧《何文秀》之中,何文秀夫妻被地方恶霸陷害,何文秀死里逃生进京赶考做了巡按之后,其代替自己的妻子写了诉状,并且何文秀在写好诉状之后唱道:“自己写状自己审”。看这些剧目,如果不是戏剧事先或者过后将案情交代清楚,很容易让人联想这些官员是在“官报私仇”。
再次,由于刑讯逼供系造成冤狱的罪魁祸首,人们对于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往往恨之入骨;同时,由于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重结果,轻过程”,因此人们恨的仅仅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而非刑讯逼供本身,体现在中国公案戏剧之中,不仅仅贪官利用刑讯逼供造成了诸多的冤狱,清官也往往利用刑讯逼供查明真相。比如著名的《窦娥冤》中,造成窦娥冤屈的正是贪官利用刑讯逼供的工具,最后为窦娥雪冤的只能是死后的各种非理性因素。在这方面,仍以京剧《玉堂春》为例:会审一折中,刘、潘两位大人问道:“人命关天,就是打死你,你也不应当招认”,玉堂春唱道:“犯妇本当不招认,我的大老爷,无情的拶子我也难受刑!”由此可以看出,使得玉堂春招供的原因在于贪官受了一千两银子而对她施以严刑的缘故;值得注意的是:在为玉堂春昭雪而审问皮氏的时候,刘、番两位大人仍然说道:“……免受皮肉之苦”,虽然两位大人没有使用刑讯逼供,但却以刑讯逼供相威胁才使得皮氏供出案件的真相。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中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虽然对于刑讯的使用条件以及用刑的尺度进行了严厉的规范,但是刑讯逼供合法化本身使得使用条件、尺度对于官员很难形成有效的制约,从而刑讯逼供成了官员贪赃枉法的工具。
戏剧往往能够反映出人们对于某种社会现象的期望;尤其是经久不衰的戏剧作品,更能够反映出人们对于某种社会现象的喜怒哀愁。传统戏剧之中反映清官、贪官之多,同样也反映出冤狱给百姓带来的灾难。但是,这些公案戏剧之中由于仅仅注重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官员得到案件真相并非依靠庭审而获得的,庭审往往流于形式,与现在进行的以强调庭审功能的诉讼体制改革有很大的差别;同时,与现在杜绝刑讯逼供的制度也是不同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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