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答记者问
乔文心
本报记者 乔文心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典型案例。“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哪些新情况、新特点?对办案机关打击处理带来哪些挑战?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集团头目指挥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境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
二是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四是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虽然置身境外,但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诈骗集团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
除了上述这些跨境电诈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各地办案机关还发现,部分犯罪集团在境外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保护势力,受到庇护后犯罪气焰更加嚣张,这一系列问题都给司法办案、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新挑战。
基于上述这些情况,为确保对此类犯罪依法严惩,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问: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突出特征是犯罪组织集团化,诈骗手段和“洗钱”手法更加隐蔽复杂,诈骗金额等难以查证。《意见》是如何解决跨境电诈集团认定和诈骗金额认定这两个难点问题的?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从当前办理案件情况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呈现新形态,零散、点状式的独立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这些超大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诈骗等犯罪数额进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体犯罪集团人数收取“人头费”,有的按照犯罪场所收取“场地费”,有的混用多种收费标准。上述人员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由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技术对抗不断加剧升级,犯罪事实查证难度加大,往往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数额,按照传统思路,诈骗金额难以认定。对此,《意见》第5条作出规定,对于能够根据相关客观性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在相关通讯群组中,犯罪嫌疑人发出的实施诈骗成功的信息或者收款、转账、取现的信息,综合其他证据能够确定诈骗事实和数额的,可以据此认定犯罪数额。与此同时,第5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由于有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之间存在管理、控制关系,存在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情况。有的案件,在难以查证具体诈骗事实、数额时,能够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其他证据,查明抽成、收费的方式、数额,可以据此折算诈骗金额;有的虽不具备折算的条件,但是能够查明抽成、收费的数额,可以将抽成、收费的数额认定为诈骗金额,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彰显从严打击立场。
问:去年以来,集中打击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成效显著,一大批电诈案件进入司法处理环节。请问,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办案机关如何实现依法从严打击?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翟超: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一些新动向、新特点:一是诈骗集团垄断化,形成超大型犯罪集团实施犯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是犯罪形式复合化,诈骗犯罪与多种恶性犯罪相互交织,社会危害严重;三是黑灰产业链条化、境外化,全链条打击难度加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足用好法律、司法解释和《意见》规定,加强侦查取证和指控犯罪力度,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追赃挽损,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突出强调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司法办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对于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明确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即便部分诈骗犯罪分子暂时未到案,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也要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成员,为整体依法从严惩处创造条件。
二是全面贯彻刑事政策,实现精准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构成复杂、地位作用差异、主观恶性不一。司法办案中,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把握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依法裁判,不枉不纵。对于犯罪集团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被犯罪集团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员,以及初犯、偶犯;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认同案犯、配合追缴涉诈资金的人员;对于受蛊惑、引诱甚至欺骗参与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意见》第13、14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要做好刑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衔接,构建多层次惩戒处罚体系,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兼顾预防和惩罚目的,努力实现办案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全力追赃挽损,回应群众关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群众的治病钱、养老钱、上学钱被骗走,导致因骗致贫,生活、学业陷入困境。司法办案中,要在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把追赃挽损贯穿全流程、各环节,不仅要依法全力彻查、甄别、追缴涉诈资金,还要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斩断“资金链”,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防止诈骗集团“死灰复燃”。同时,还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失信曝光等各种措施倒逼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判项,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地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放大

缩小

默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