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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9日(总第9475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潘玲香(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原告潘宝胜、潘黎岷诉被告潘玲秀、潘玲香(此人在境外)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0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开鲁路286弄6号802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潘宝胜、潘黎岷按份共有,原告潘宝胜、潘黎岷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潘宝胜、潘黎岷各半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潘宝胜、潘黎岷各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潘宝胜、潘黎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庄桐(美国籍),凌卫勇,莊森,庄昺,庄禹,庄琰(美国籍),庄挺(此人在境外),庄婕颖(澳大利亚籍):
本院受理凌建勇诉庄桐(美国籍),凌卫勇,庄渊,莊森,庄昺,庄莹,庄禹,庄琰(美国籍),庄挺(此人在境外),庄瑛,庄婕颖(澳大利亚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详见判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2024年7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桂0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桂02破申26号《决定书》,指定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为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关债权人于2024年8月20日前通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网页端(网址:https://www.lzfy.gov.cn)或微信小程序端(小程序名称“破立有方”)申报债权,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并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管理人处,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归还财产。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具体其他相关事宜,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管理人地址:广西柳州市文昌路20号乐和大厦36楼联系人:韦甘平律师,联系电话:15347752329。

  柳州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债权人:
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汽车”)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依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2017)浙0109破24号之三】进行了破产财产分配,并该案于2019年6月7日终结破产程序【(2017)浙0109破24号之八】。现由于莲花汽车法定代表人庞青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职务侵占罪一案【(2024)浙0702执1185号】中,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得部分款项,由此莲花汽车获得10,851,323.19元追缴款;另外,在对外投资的萨博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司破产案件中,获得破产分配款12,313,447.93元,以上两项合计23,164,771.12元,提取管理人报酬1,380,000.00元,最终21,784,771.12元用于分配全体普通债权人,本次参与分配债权总额为1,237,194,505.63元,受偿比率为1.760%。管理人于近期内将相应分配款汇入各债权人原账户,若账户有变动,请在本公告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盖有公章/签名的新账户信息,若未提供或提供账户不准确,导致汇款不能或退汇,管理人将未能汇出之款项提存,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满二个月债权人仍不能领取分配款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根据鞍山市同旭橡胶厂的申请,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西破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鞍山市同旭橡胶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24年4月30日作出(2005)鞍西破字第18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鞍山市同旭橡胶厂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地址:鞍山市立山区高新区越岭路260号辽宁激光产业园科创中心楼543号;邮编:114000,联系人:黄律师,联系电话:15541237373;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9041259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鞍山市同旭橡胶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005年11月18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5)西破初字第18-2号债权申报公告,为保证各位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再次通知各位债权人在2024年8月15日前联系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逾期不申报债权所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鞍山市同旭橡胶厂管理人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夏来香(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夏兴马与被告夏兴牛、夏腊琴、夏来香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堂堂加集团有限公司agiiplus group limited(中国香港):
本院受理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堂堂加集团有限公司agiiplus group limited(香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内容为: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上海合生国际广场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22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2日的租金人民币4,247,255.16元以及自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当月应付租金的0.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22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20,779.28元以及自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当月应付物业管理费的0.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9,608.77元以及自202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应付电费的0.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缴装修期内优惠的租金3,179,098.40元;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款4,734,263.08元;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664,020.14元;八、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3年7月23日开始按照每日人民币31,030.17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九、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自2023年7月23日开始按照每日人民币2,720.75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十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堂堂加集团有限公司agiiplus group limited(香港)就上述第二至第十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十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111,183.88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二至第十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肇庆市肇工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2023年9月8日,裁定受理丰润盒带厂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查明,丰润厂名下无土地、房屋、车辆等可变现资产,同时其公司账册、文件资料等下落不明或灭失,无法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进行清算程序,且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终结丰润盒带厂的强制清算程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裁定终结丰润盒带厂强制清算程序。

  丰润盒带厂清算组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肇庆市肇联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肇庆市振辉时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查明,振辉公司名下无土地、房屋、车辆等可变现资产,同时其公司账册、文件资料等下落不明或灭失,无法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进行清算程序,且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终结振辉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裁定终结振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肇庆市振辉时装有限公司清算组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肇庆市肇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2023年5月12日,裁定受理广东省肇庆三榕贸易发展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查明,广东省肇庆三榕贸易发展公司名下无土地、房屋、车辆等可变现资产,同时其公司账册、文件资料等下落不明或灭失,无法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进行清算程序,且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终结广东省肇庆三榕贸易发展公司的破产程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裁定终结广东省肇庆三榕贸易发展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广东省肇庆三榕贸易发展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卓志锋
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444625873,金额1056.25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卓志锋

  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
不慎遗失行政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声明人:湖南银嘉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彭德林

送达仲裁文书

  吉林省聚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芜湖先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2023)郑仲案字第485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选定仲裁员和举证的权利。领取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的期限为提交仲裁选定书期限届满后1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郑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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