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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制度的实证检视与优化建议
龚方海
□龚方海

执行通知制度虽历经多次修法调整,但实践中仍存在实效不足等问题,需要继续关注和解决。通过对现行改革模式的多维度评析,笔者认为,可以功能弱化为中心重塑执行通知制度,并尝试描摹具体的实践路径,以期进一步优化执行程序。
一、执行通知制度的实证检视
1.通知内容不统一。笔者检索了2023年各地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经过梳理,根据通知内容的不同,执行通知书大致可归纳为督促类和告知类两类。前者通知内容一般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此基础上,部分执行通知书还会提醒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后者通知内容一般不再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在此基础上,部分执行通知书还会直接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内容不统一是由执行通知书的定位不清所致,间接造成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存在差异。
2.通知送达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人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效送达地址亦无法直接进行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应公告送达。但实践中,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很多法院采取变通做法,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的比例较低。由于对送达标准的把控不严,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重形不重效”,实际送达率较低。
3.制度效果不明显。执行通知制度主要有三项功能,其中对于保障被执行人权利、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两项功能,笔者以c市b区人民法院为例,以2020年至2023年首次执行案件为数据样本进行分析。经统计,被执行人针对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的比例仅占执行异议总数的2.77%,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的案件亦仅有8.69%,执行通知制度的现实效果并不明显。
4.执行程序不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是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知,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的衔接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前置模式”即执行通知是采取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另一种是“同时模式”即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并行不悖。实践中,大多采用“同时模式”,且执行通知主要注重“发出”而非“送达”,这就导致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的衔接被割断,执行程序的推进并不规范。
二、改革模式的多维度评析
1.“强化模式”。“强化模式”主张,将执行通知改造为执行命令,并且应从严掌握送达标准。在区分执行措施后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即对于查询、冻结、查封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应允许发出执行命令和采取执行措施同步进行,以避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对于划拨、提取、拍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除非情况紧急,执行命令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该模式可满足债务人的知情权,防止执行突袭,兼顾保障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但由于“被执行人难寻”依然是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顽疾,故采该模式将导致执行命令的公告送达比例大幅上升,不能满足执行工作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该模式在生效法律文书已为债务人指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执行命令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将造成执行程序的繁冗。
2.“废除模式”。“废除模式”主张,在生效裁判文书已为债务人指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执行通知书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实无必要。加之,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督促功能不明显,故可设计新的裁判文书样式,在裁判主文后增加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既保障了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亦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该模式把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融入裁判文书,并借助裁判文书的送达程序完成督促和风险提示,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存在不足,会导致被执行人享有的管辖权异议、执行时效异议等异议期限起算点难以确定。但该模式使执行措施不再受执行通知掣肘,执行人员可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提升执行效率效果明显。且该模式目前主要在金钱之债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推行,适用范围有限,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3.“折中模式”。“折中模式”主张,将执行通知书定位为“告知类”文书,送达程序不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送达规定,可以适当简化,采取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网络公告等多种送达形式,提高送达效率。执行通知书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措施的采取,打破了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的前后顺承关系。
该模式迎合了主流办案需求,即“债权人中心主义”,目前适用较广。但该模式对于送达标准并未有统一的规范,在执行通知书是否应有效送达的问题上模棱两可,造成了执行人员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不利于被执行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且实质上只是制度与实践矛盾的妥协,办案人员依然要发送执行通知书,即便对其要求和标准有所降低,执行程序中的各环节却并未减少,其对于提升执行效率作用有限。
三、以功能弱化为中心优化执行程序
1.执行通知制度功能弱化的正当性。自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执行通知制度开始,执行通知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执行通知前置阶段、附条件的立即执行阶段、立即执行阶段,体现了立法层面对执行通知功能的倚重由强到弱,并呈现不可逆的趋势。执行程序坚持的是“债权人中心主义”理念,执行通知制度创设时最基础的价值就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提升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但从尊重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确定力的角度而言,在已为债务人指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执行通知书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无法理支撑。笔者认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预见遭受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法院执行部门即便未予提醒,亦未侵害其权利。执行通知的主要功能应弱化为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已启动,其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针对启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
2.功能弱化的合理进路。目前,能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种类较多,有民事类文书、行政类文书、刑事涉财产类文书,还有仲裁类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通知功能弱化主要指向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进一步优化执行程序,笔者建议可将执行通知制度的功能弱化分两步完成。
步骤一: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完成执行风险提示。即通过修改、完善生效法律文书的样式、内容,将执行通知书中的“督促”“提示”类信息前置,以便债务人预先知晓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例,可在主文后补充以下内容:“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及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注案件信息,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情况对其采取不限于冻结、查封、扣押、扣划、拍卖财产,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明确,不同的法律文书补充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但均应包含三层内容,一是督促履行义务,二是指引正当行为,三是提示法律后果。
步骤二: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送达执行通知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pg游戏官网登录入口官网上设置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模块,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立案时留下的证件信息和手机号进行注册、登录,以便查询案件的流程信息。笔者建议升级系统功能,当事人在输入证件信息、完成验证流程后,均可查询自身所涉的案件信息,且一旦注册成功,后续有相关案件信息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提醒。由于执行信息公开网具有公示性和即时性,执行通知书通过该平台完成送达,既有公示效力,亦有法律效力。
同时,需要完善配套制度。一是统一风险提示前置。法院应借助执行联动机制,切实推动把提示执行风险的相关内容融入仲裁类、公证债权类等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执行通知制度的改革具有统一性。二是深化信息化建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与各地法院办案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自动抓取,简言之,执行人员在办案系统中制作好执行通知书后,点击一键发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即可完成相关信息的整理、展示、提醒等功能。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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