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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硕
发挥“预拘留”警示作用促执行
铁日巴图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预拘留决定书,促使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且由多次失约,赵某坚决要求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管理的某石粉加工厂正常生产经营,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导致企业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但赵某担心李某再次食言。本着善意文明理念,法官向李某发出预拘留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期限内履行义务,告知如再不履行将直接依法实施拘留,李某迫于压力,现场支付5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履行。该院院长巴依尔塔表示,“预拘留”措施就是对应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在正式作出惩戒决定前的一种告知提醒、警示威慑形式,以此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铁日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