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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移放记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莹



  法官手里一件案,百姓心中一片天。对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对法官而言,每一个“小案”都能彰显司法理念和智慧。

  我在办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因双方争议很大,情绪异常激动,如果矛盾没有妥善化解,会使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中。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心结”,我一个月内5次实地走访,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督促履行,促进案结事了。

  郭阿姨居住在老旧小区,楼上楼下间距窄。每到夏天,她家窗户下的空调外机,排出的呼呼热气和持续产生的噪声,让全家都睡不了一个安稳觉,严重影响生活和休息。

  郭阿姨多次要求楼下王某挪走空调外机,协商未果,双方差点大打出手。

  无奈之下,2023年11月22日,郭阿姨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了王某,一审法院基于方便生活、公平合理考虑,判决王某移走空调外机。但王某也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诉请郭阿姨挪走安在她家旁边的空调外机。

  2024年1月29日,二审案件到了我手中,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也充满了疑惑,一时半会没有理出头绪。

  “走,先去现场看看。”我召集合议庭成员,联系空调安装师傅一起到小区实地调查。

  “刘法官,这个外机必须挪走,您看二楼两个外机摞在一起,运转起来产生的热风、噪声、浊气让我们三楼根本不能开窗,还存在安全隐患!”郭阿姨拉着我的手激动地说,称哪怕她出安装费,也要求楼下必须将外机移走。

  “法官您看看,我能往哪挪,窗户边那面墙也没法走管线,没地儿挪啊。”王某也不退让,坚持认为自家空调外机位置没有侵权,不同意挪走。

  民法典对此类相邻关系纠纷,明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同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但在审判实践中,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五花八门,多少距离合理,什么情况应拆除?我也犯了难,如果仅原则性调解或裁判,恐怕当事人难以信服。

  塞外的三月春寒料峭,为了找到化解矛盾的好办法,我冒着大风,走访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话咨询住建局,请教空调安装师傅……

  我查阅到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空调额定制冷量4.5kw以下的,与对方门窗距离为3米以上,大于4.5kw的为4米以上。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王某家的空调额定制冷量已经在4.5kw以上,通过现场测量,距离郭阿姨家窗户不足3米,事实上已经超越了国家规定标准,影响了郭阿姨的合法权益。

  有了权威依据和测量数据,我又打起了感情牌。“郭阿姨长期休息不好,神经衰弱,心情烦躁,希望您多理解。郭阿姨家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经过住建部门严格验收通过,没有问题。远亲不如近邻嘛,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双方都让一点,和和气气。”

  空调售后工作人员告诉王某,挪外机并不会降低空调制冷功能,打消了她的疑虑。

  双方即将签署调解协议和撤诉书时,郭阿姨又提出了新问题。

  “刘法官,案件起诉之前,我们曾报警,经调解二楼王某同意挪走外机,但是出了派出所,她又反悔了。今天签署这个调解协议有效力吗,她不执行,咋办?”

  “放心吧,法院会督促履行,挪外机当天,我也会来到现场,将外机挪到适当的位置。”

  2024年4月15日,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我主动联系王某、郭阿姨与空调售后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为王某家的空调外机找了一个最合理的位置,将调解方案执行到位,完成了空调外机的移放。

  这起案件成功处理,使我感受到,化解群众的“小摩擦”,亦需下大力气,判决从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法官不仅要化“法结”,更要解“心结”,唯有解决人民群众的“心头大事”,方能不辜负群众对法官办案的信赖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鲜玉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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