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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导读】
  • 从华北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总结看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传承与嬗变
  • 探寻华夏文明的诗意瑰宝
第05版:法律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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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北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总结看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传承与嬗变

石改军,张恒博,张文特


□ 石改军 张恒博 张文特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摸索形成了总结月报制度,各地定期类型化总结案件办理情况,归纳审判经验并向上级汇报。通过对诸多因年代久远、保存不善而濒临消亡的红色司法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与保存,笔者发现当前可查的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石家庄辖区的司法工作总结共有38份,其中涉及晋州的有8份、井陉2份、栾城5份、元氏16份、赞皇2份、赵县5份。该时期各区县承审处(司法科、处)的司法工作总结条理清晰,均能系统地总结辖区一段时间内的案件办理状况,阐述办理民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梳理法庭人员配备分工、锄奸反特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已具备审判管理的典型特征。发掘隐含在38份司法工作总结中的审判管理经验,或许对于构建新时代审判管理路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华北革命根据地38份司法工作总结内蕴的管理思维

  (一)科学配置审判队伍

  明确人员分工。革命根据地时期,专业司法干部较为缺乏,从整体来看业务素质较低。各承审处(司法科、处)通过细化人员管理,提升司法工作质量。将裁判任务分工具体到审判人员个人,并安排书记员、勘查员协助,不允许其他干部兼职,进而通过行政手段在明确案件数量及工作量的基础上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及时公正处理案件。

  加强业务学习。1942年7月26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发布训令,明确学习的内容包含业务教育与政治学习两个方面,在学习一段时间后亦会公布测验题目以检验学习成果。各承审处(司法科、处)重视学习对于司法实践的业务性指导,根据各地工作的具体情况列明计划,要求每人按时完成,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向行署写信提问,以实现相互探讨、领会贯通的基本目的。

  司法机关的科层化构建。虽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陆续建立了边区高等法院,明确了高等法院内部机关的设置及分工,但是基层司法机关配置尚不完善。根据38份司法工作总结,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逐步摸索建立了体系完整的审判机构。政府内部单独成立司法科,主司辖区内的司法工作,随后逐步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院等,司法裁判逐渐打破了行政管辖限制。各级司法机构内部职权划分逐渐明确,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看守所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初步实现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执行的归类化办理。

  (二)公正高效处理案件

  1.案件处理原则:依靠群众,加强调解

  《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事件可予以调解。“对民事案件之处理完全是和解的,耐心的说服动员,双方互尽互让消除隔膜,以达其团结。”晋县(人民法庭)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主要体现为“三个注重”:一是注重保护群众利益。强调调解必须自愿,在“坚持原则、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合法意义的情况下合理调解、化解纠纷”。二是注重对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通过类型化统计调解案件,反思现有的不足,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可视化的检查与预判,提高调解效率与质量。三是注重总结调解的方式方法。8份涉晋县的《司法工作总结》中,共有7份单列“调处的方式方法”板块,列举了调解成功的案例,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2.事实查明要求: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1944年3月13日至23日,晋察冀边区司法工作会议召开,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司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大众化的民主作风。强调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到村询问村干部及群众,可以下乡就审。晋县司法处1946年七八九月份工作总结报告中详细论述了就审的步骤及方式、处理的问题等内容,指出下乡就审是为了贴合实际处理案件,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处理案件时及时消除意见分歧,加强区级的调处工作。

  3.审判质量管理:注重典型案例指导,加强监督管理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编撰与汇总,并以此指导辖区类案的审判工作。边区政府对典型案例的收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案例必须体现一般性的概括作用,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到某种普遍的司法规律,或反映出某司法政策具体落实情况;二是案件程序的运行必须完整,一个问题、一个案件能够展示从收案到结案的全流程、全面貌;三是必须要明确指出编撰该案例的目的,提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通过归纳办案做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引,进而衡量和引导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

  根据赵县人民法庭1949年司法工作总结,以“两会一报”的方式对审判中的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一是常态化召开“庭务会”。法庭每半个月召开 一次庭务会,会上由工作人员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对未完成工作的原因进行反思总结并探讨未完成的原因与解决路径。二是常态化召开“班务会”,由法院监所工作人员在会上检讨看守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人教育管理上存在的过失,归纳总结改进措施。三是每月按时向上级汇报各项工作,对于特刑及疑难复杂案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进行汇报,听从上级法院的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4.审判效率提升:民刑并重,清理积案

  清理积案工作主要侧重点为未经审判的刑事案件,同时兼顾民事案件,在“民刑并重”的基础上结合法庭中心工作,全力实现法庭收结案的动态良性循环。在清理积案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案件清出方式,且未明确具体完成的时间节点,司法工作人员着重解决积压时间较短、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忽略了积压时间较长的案件,在审理案件时存在重口供、轻调查的倾向,证据审核不够翔实、材料收集不够细致、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导致新收案件来不及处理、旧存案件也无法予以清出,陷入“边清边积”的困境。

  (三)重视司法宣教工作

  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已形成思想教化与法纪宣传相结合的司法宣传模式。以赵县为例,赵县人民法庭通过黑板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此外,赵县亦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工作,对被判处徒刑的犯人进行教育,使其悔过自新。

  深描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总结对新时代审判管理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审判管理是以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对外独立和对内分权为基础,围绕审判权行使而形成的一整套复杂、开放的管理体系。审判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效,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建设性工作。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所展现出来的集审判队伍分工与专业化培养、案件处理及态势分析、政策执行、监所情况等于一体的综合系统管理思维,对于新时代构建全面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华北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总结的总体特点

  1.司法工作的群众立场

  一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调解理念,依靠群众化解纠纷。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将群众化的司法观念解读为“面向事实,审查民隐,关心群众利益,解决群众痛苦”。二是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研究。华北革命根据地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要尊重客观事实,要求审判人员“处理问题要多方面进行调查了解,不能(仅)听村干及当事人的申诉,提供材料往往片面,不根据实情,盲目的处理容易发生偏差”。三是司法工作必须注重结合群众运动。1944年3月22日宋劭文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结论报告中强调,司法是为政治服务的,司法工作要与大生产运动结合,要与反对敌特国特的斗争密切结合。

  2.系统总结人员分工与案件处理执行情况

  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各地司法工作总结均全面涵盖了审判业务的分工、案件处理的综合情况、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分析、政策执行的情况等内容,对司法工作进行全面的反思总结。在审判队伍的管理培养方面,各县承审处(司法处、科)在人员分工上是具体到个人的,并根据干部调动交流情况以及案件变化情况予以调整,并且非常重视业务学习。在总结案件处理情况方面,各地普遍形成了依据民事、刑事、特种刑事案件的基本分类予以说明,并根据旧存、新收、处理、未结等分类分案由进行统计,个别地区会统计上诉案件的数量,在案件处理原则部分会论述具体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上,动态分析不同类型案件数量变化,从案件数目的增减分析社会变动特点,为适时调整社会政策提供参考。

  (二)管理经验借鉴: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模式

  1.站稳人民立场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工作总结中所反映的“维护工农基本利益,广泛发动群众并结合群众运动”,土地案件办理中“维护群众土地权益、扶助农民避免剥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保护财产安全、惩治汉奸土匪、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婚姻案件中的“保障妇女权益,确保妇女婚姻自由”等,充分展现了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人民立场。

  2.系统构建法官审判与案件管理的“大管理”体系

  审判管理吸收了司法管理与司法审判两套体系,涵盖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两项内容。司法管理重在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构建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裁判重在优化审判组织、强化审判职责,“落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为了规范审判权力运行,赵县通过系统内部横向监督的“两会”,以及上级对案件质量进行纵向把控的“一报”,不断统筹发挥各类监督管理措施的综合效能。为了强化审判职责,司法机关由细化人员分工发展到科层化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加强专业化培养以提升能力。

  在名称的演变上,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原有司法机关名称,一律冠以“xx人民法院”;在审级制度上,边区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在内部机构划分上,各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看守所,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技能的提升上,注重制定计划、开展定期的学习。

  3.定期反思总结筑牢保障机制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按期报告工作,并详细说明了报告的时间及内容等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有了制度化规定。38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工作总结虽板块各异、说明的情况亦不相同,但表明当时石家庄辖区已形成一种对自身的司法工作常态化开展总结反思的工作思路。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总结虽看似简陋,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审理时间长短、办理质量好坏、不同类型案件占比多少、程序运用妥否等审判核心问题,对于案件处理政策的调整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的分析提供了实践基础。

  立足新时代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构建

  38份司法工作总结均来源于各承审处(司法处、科,1949年后统一改成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体现了司法工作尤其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基层智慧。以h省s市审判管理实践为例,其汲取根据地司法制度的经验,提出全流程调解、全过程监管、全节点管控的“三全”工作机制,探索构建新时代全面系统科学的中基层法院审判管理路径。

  (一)全局性:注重全流程调解,实质解纷三效统一

  司法机关不仅应关注案件办理情况,更重要的是应不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以司法服务的实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增强矛盾纠纷源头实质化解能力便成为司法人员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

  一是坚持依法便民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群众的真实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调解。依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工作站等紧扣辖区特点与群众需求,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可视化的法律保障。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对于家事邻里纠纷,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法官与村(居)委会协同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应引入院庭长多层级调解、对外委托调解,强化联动调解,扎实开展二审再审联合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

  (二)系统性:注重全过程监管,权责统一监督有序

  审判权的规范高效运行是审判管理的重中之重,既要管人,也要管案,更加需要以系统协同思维正确处理放权与有效监督管理的关系,强化各类主体责任,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有效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1.横向管理:强化办案人员主体责任

  防范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各类风险重点在办案人员责任发挥,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机构的责任分工,强化办案人员主体责任。既应优化法院内部组织架构,组建法官与辅助人员相对固定的新型办案团队,将法官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实现扁平化管理、充分发挥以法官为主导、以法官助理为配合的整体效能;又要将审判团队建设与培养青年法官有机结合,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强化专业型审判人员培养。

  2.纵向制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

  保留院庭长对特定类型案件事中、预防、矫正式的监督职权,相当于设置了一个“调节阀”,效果要好于“大撒把”之后再事后监督和补救。

  一是完善各类会议运行机制,规范审判权力行使。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作用,不仅应讨论疑难复杂个案,也要将发改案件讲评、审判质效分析纳入其中,深入发掘类案特点规律,提高成效。二是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案件质量。明确审判权与监督管理的职能界限,强化对“四类案件”以及上诉申诉案件、拟发回改判案件监管,切实构建管理者“善治”与裁判者“善审”的运行模式。三是发挥案件评查作用,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抽取一定比例案件,对程序适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评查,确保案件质量。

  (三)科学性:注重全节点管控,科技赋能提质增效

  1.强化重要节点提示

  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要综合提升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应着眼于事前,借助重要节点实现科学动态管理。在各个节点上,系统内置选项、范本、指引、提示、预警、拦截或冻结等内容,并根据案件审理进程自动推送。一是在办案系统中嵌入类案检索系统,借助审理、结案等关键节点对偏离法律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裁判进行智能预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二是严格案件审限把控,预防长期未结。实现案件类型自动统计、监测案件办理各环节期限以及临期预警功能等,区分积案产生的原因进行类型化管理,针对突出症结进行专题研讨,推动问题的制度性解决。

  2.注重统一协调管理

  借助全节点管控将过去案件审执流程分段各部门各自为战转变为审判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案件全流程齐抓共管,统一对案件全流程全节点地进行督促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科学合理考评,实现管案考人治院协同推进。在司法统计的基础上,定期对审判态势进行分析,常态化发布案件审判质效评估数据,量化反映每位法官的审判质效指标情况。通过坚持总体态势研判和条线精细研判相结合,透过数据深入查摆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强化案件的全周期管理。

  3.释放数字审管效能

  构筑全流程的、事中的、动态的、可视化的全新的审判监管机制,加强数据归纳分析,实现审判管理和审判流程的最优化。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应用。依托数字化统计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分析,完善案件办理的全流程全节点管控,进一步实现新时代智慧审判业务体系和科技供给现代化。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字共享,形成硬件设施完善、网络全面覆盖、管理内外联动的审判管理信息化大格局。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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