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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项目风险抵押金
法院: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返还
陈凤,谢南南,李迪明子
本报讯(记者 陈凤 通讯员 谢南南 李迪明子)某员工承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1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员工离职后,公司却不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12万元。
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2万元。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且根据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顾某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公司主张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经仲裁后,顾某诉至嘉定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比如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缴纳服装费之名收取费用,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知情书,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事宜予以同意,这些职场乱象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否则不仅须返还,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浮动工资发放条件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