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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涉众经济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江西泰和法院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张騑
□ 张騑
泰和法院2021年—2023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此类案件的追赃挽损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财产损失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本文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以来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执行案件入手,就涉众型经济犯罪财产执行中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3年以来,泰和法院受理涉及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案件12件,申请标的总金额为1.66亿元,到位金额为1500万余元,到位率仅为9.1%。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5件285人,诈骗罪有6件,强迫交易罪有1件65人。
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下列特点:
1.主体复杂,牵涉人员多。此类案件集资参与人、被害人众多,受损群体身份年龄各异、阶层交叉,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个体老板、企事业单位职工等。
2.涉案地域广,犯罪金额大。从地域上看,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属于跨区域作案,集资参与人分布较广;从金额上看,此类犯罪金额普遍较大。
3.社会影响广,维稳压力大。此类案件大量资金已被挥霍、转移,追赃挽损比例低。被害群众无法接受现实,继而以上访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
1.法律机制不健全。目前,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无法解答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比如在被告人既要退赃,也负担正常民事债务情况下,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如何界定受害人财产损失和正常民事债务颇具争议。此外,侦查机关无法像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活封”方式,维持涉案资产的正常经营,甚至取得盈利以扩大可用于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被害人生活困难,能否优先发放、可否予以救助等问题没有法律规定,致使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容易产生疑惑。
2.办案思维固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政法机关一直注重打击惩治犯罪,而轻视追赃挽损工作。按照现行的退赔程序,往往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赃款赃物确定工作完成后才开展退赔工作。而在此过程中,最易控制赃物的环节在侦查阶段,但因需审判阶段予以确认,为避免工作失误,侦查机关在查控赃款时持谨慎态度,这无疑给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财产提供机会,进而影响后续追赃工作。
3.部门协调机制不畅。实践过程中,由于在赃款赃物的保全责任、移送程序、财产处置、信访舆情应对等没有明确规定,各政法部门均按照各机关职能规制办理,但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资金流向复杂,取证困难,被害人确定难、信访压力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司法机关协调配合还存在一定不足,导致追赃挽损等系列工作运行不顺畅。同时,在案件移送执行中,也存在赃款赃物不明确、退赔金额不确定,执行信息不完整等审执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此外,由于目前公安机关运用网络系统冻结赃款账户,但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进行对接,需要执行部门前往线下网点逐个扣划,赃款归集工作量较大。
4.执行到位率低。据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实际清偿率大多在10%左右。由于被告人本身对受害人存有欺骗,非法集资所得除用于兑付前期本息、维持运营、个人挥霍、资产转移外,部分财产贬值、存管成本高,变现款也相应减少,势必造成可供执行财产削减。此外,该类财产分布各地,且权属多发争议、处置周期长、变现难度大;另外,由于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或者债权难于执行等因素造成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率较低。
5.人案矛盾突出。与其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相比,在执行该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频发且新奇,加之该类案件的被害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需要统计、核实身份信息、投资数额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在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执行此类案件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三)对策建议
1.健全完善法律规定。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引入先予执行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尝试对此类案件中确属困难的被害人先予执行、先予返还和司法救助;建立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举报奖励,扩大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同时也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和追赃挽损结合起来,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损失。
2.拓展财产处置范围。建议将财产保全的理念引入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全过程;此外,借鉴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据申报详查不法分子资金流向,做好财产查控及登记工作。同时,还可以引进财产监管托管制度,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名下财产进行监管托管;此外,探索完善代位诉讼机制,对被告人对外享有债权,由被害人代表人以原告身份进行求偿,获得胜诉权益后,纳入执行范围,提高财产处置覆盖面。
3.运用智能化办案手段。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且案件涉及金额大、涉及人员广、工作量巨大,对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建立智能化的追赃挽损系统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应尽快研发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智能辅助系统,在源头上建立起被害人信息电子档案,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联系电话、未兑付金额等,为后续制作分配方案、提高发还效率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加快建立政法统一适用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侦查机关和执行机构“总对总”的无缝衔接,执行部门可直接实现网络扣划侦查机关冻结的资产。
4.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要加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公安、检察应提前介入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查明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同时,在政法委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在信访接待、对外债权清收、线下信息登记确认等方面做好工作,有效化解潜在的案件风险。在法院内部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明确赃款赃物,明确财产的定性与分类,明确追缴退赔金额,提供被害人准确身份信息,确保执行信息的准确性。
5.加强宣传预防机制。相关部门要提高防微杜渐意识,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加识别和判断能力,从源头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总之,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关乎广大被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妥善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才能真正让群众信法而不信访,才能更好树立法治的权威。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3年以来,泰和法院受理涉及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案件12件,申请标的总金额为1.66亿元,到位金额为1500万余元,到位率仅为9.1%。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5件285人,诈骗罪有6件,强迫交易罪有1件65人。
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下列特点:
1.主体复杂,牵涉人员多。此类案件集资参与人、被害人众多,受损群体身份年龄各异、阶层交叉,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个体老板、企事业单位职工等。
2.涉案地域广,犯罪金额大。从地域上看,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属于跨区域作案,集资参与人分布较广;从金额上看,此类犯罪金额普遍较大。
3.社会影响广,维稳压力大。此类案件大量资金已被挥霍、转移,追赃挽损比例低。被害群众无法接受现实,继而以上访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
1.法律机制不健全。目前,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无法解答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比如在被告人既要退赃,也负担正常民事债务情况下,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如何界定受害人财产损失和正常民事债务颇具争议。此外,侦查机关无法像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活封”方式,维持涉案资产的正常经营,甚至取得盈利以扩大可用于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被害人生活困难,能否优先发放、可否予以救助等问题没有法律规定,致使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容易产生疑惑。
2.办案思维固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政法机关一直注重打击惩治犯罪,而轻视追赃挽损工作。按照现行的退赔程序,往往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赃款赃物确定工作完成后才开展退赔工作。而在此过程中,最易控制赃物的环节在侦查阶段,但因需审判阶段予以确认,为避免工作失误,侦查机关在查控赃款时持谨慎态度,这无疑给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财产提供机会,进而影响后续追赃工作。
3.部门协调机制不畅。实践过程中,由于在赃款赃物的保全责任、移送程序、财产处置、信访舆情应对等没有明确规定,各政法部门均按照各机关职能规制办理,但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资金流向复杂,取证困难,被害人确定难、信访压力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司法机关协调配合还存在一定不足,导致追赃挽损等系列工作运行不顺畅。同时,在案件移送执行中,也存在赃款赃物不明确、退赔金额不确定,执行信息不完整等审执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此外,由于目前公安机关运用网络系统冻结赃款账户,但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进行对接,需要执行部门前往线下网点逐个扣划,赃款归集工作量较大。
4.执行到位率低。据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实际清偿率大多在10%左右。由于被告人本身对受害人存有欺骗,非法集资所得除用于兑付前期本息、维持运营、个人挥霍、资产转移外,部分财产贬值、存管成本高,变现款也相应减少,势必造成可供执行财产削减。此外,该类财产分布各地,且权属多发争议、处置周期长、变现难度大;另外,由于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或者债权难于执行等因素造成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率较低。
5.人案矛盾突出。与其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相比,在执行该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频发且新奇,加之该类案件的被害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需要统计、核实身份信息、投资数额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在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执行此类案件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三)对策建议
1.健全完善法律规定。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引入先予执行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尝试对此类案件中确属困难的被害人先予执行、先予返还和司法救助;建立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举报奖励,扩大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同时也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和追赃挽损结合起来,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损失。
2.拓展财产处置范围。建议将财产保全的理念引入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全过程;此外,借鉴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据申报详查不法分子资金流向,做好财产查控及登记工作。同时,还可以引进财产监管托管制度,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名下财产进行监管托管;此外,探索完善代位诉讼机制,对被告人对外享有债权,由被害人代表人以原告身份进行求偿,获得胜诉权益后,纳入执行范围,提高财产处置覆盖面。
3.运用智能化办案手段。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且案件涉及金额大、涉及人员广、工作量巨大,对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建立智能化的追赃挽损系统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应尽快研发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智能辅助系统,在源头上建立起被害人信息电子档案,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联系电话、未兑付金额等,为后续制作分配方案、提高发还效率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加快建立政法统一适用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侦查机关和执行机构“总对总”的无缝衔接,执行部门可直接实现网络扣划侦查机关冻结的资产。
4.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要加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公安、检察应提前介入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查明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同时,在政法委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在信访接待、对外债权清收、线下信息登记确认等方面做好工作,有效化解潜在的案件风险。在法院内部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明确赃款赃物,明确财产的定性与分类,明确追缴退赔金额,提供被害人准确身份信息,确保执行信息的准确性。
5.加强宣传预防机制。相关部门要提高防微杜渐意识,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加识别和判断能力,从源头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总之,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关乎广大被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妥善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才能真正让群众信法而不信访,才能更好树立法治的权威。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