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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7日(总第9494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胡大宇、黄逸怡(中国台湾):本院受理(2022)苏01民初4369号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生、胡大宇、黄逸怡、谢晓樑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凡(美国):本院受理(2023)苏01民初2884号周彤、周凡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珠江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与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各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7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公告各位职工债权人:现依法为原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进行社保及医保的补缴工作,补缴所需的个人应承担部分资金由补缴个人承担并依法缴纳。本次将对公司成立以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欠缴的社保及医保进行集中审查后一次性补缴完成。为免个人权益受损,请补缴人员于2024年8月31日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沭河大道与延安路交汇处西北角临沂极地海洋世界院内办公室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查,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个人承担部分金额。逾期未进行登记、审查的,逾期支付个人部分金额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临沂极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最后分配公告

  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根据2023年10月15日四川振越第七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最终清偿方案(修改)》,四川振越管理人账户上的剩余资金已具备最后分配条件。本次可分配的资金为28,928, 125.65元,全部用于向尚未清偿完毕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本次分配完成后,普通债权10万元以内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率87.49%。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债权清偿金额,管理人予以提留。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留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送达仲裁文书

  大同瑾江金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瑾江金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2024)同仲裁字第031号《组庭通知书》、(2024)同仲裁字第031-1号《出庭通知书》。仲裁庭定于2024年9月12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按时出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大同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352-6026603。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长生同康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姜焕林与被申请人大同长生同康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大同长生同康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4)同仲裁字第0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大同长生同康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会定于2024年9月16日在本会仲裁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本会联系电话:0352-2114073。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彭玉平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同仲决字第043号《大同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准许申请人彭玉平撤回对被申请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及时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本会联系电话:0352-2114073。

  大同仲裁委员会

送达破产文书

  (2023)粤20破47号之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20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瑞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周敏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经清理共接收到瑞邦公司的财产383790.58元,现已分配执行完毕。2024年7月23日,管理人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瑞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现有财产已经分配完毕,请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瑞邦公司破产程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邦公司现有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中山市瑞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中山市瑞邦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9日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2024年7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预重整管理人。名家汇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6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a栋20层--名家汇债权申报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徐律师18923713585、18108472930;陈律师13699807531;邮箱:mjhglr2024@163.com),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详见附件)。债权人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 gov.cn/pcajxxw/index/xxwsy)搜索“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下载相关资料或者联系预重整管理人获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系决定对名家汇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名家汇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名家汇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名家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后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名家汇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为准。名家汇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限期打捞“永泰2222”轮的第二次催告通知

  钱文明:本机构于2024年5月1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打捞“永泰2222”轮的通知》和7月2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打捞“永泰2222”轮的催告通知》你尚未履行,我局依法制定了《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将于9月7日依法实施强制代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催告如下:你应在2024年9月5日前,按照本机构上述行政决定中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在本催告3日后实施代履行。若对本催告有异议,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执法机关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唐山海事局。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梁岳0315-5365065。

  唐山海事局

  张春松(身份证号:362302********6011):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于2024年5月12日至案发在湖州织大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先后为3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且未发现存在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00)。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湖吴卫医罚告〔2024〕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织里中队(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东尼路1212号织里综合行政执法局303室;电话:0572-3161109)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5日内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杨苍平(身份证号:433001********7216):你是原吴兴匠颜美容院(已注销)经营者,你尚未履行我机关2024年1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吴卫医罚〔2024〕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伍万元(¥50000)、加处罚款伍万元(¥50000)合计人民币拾万元(¥100000)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00301040016165。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湖吴卫催[2024]12号《催告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工业路1号科创园a幢511室;电话:0572-2289785)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工业路1号科创园a幢506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遗失声明

  由于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不慎将开户银行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陵支行的临时存款账户:82013850003476779,账户名: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l5650000252401,编号:5510-001561126,现声明作废。

  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田秀莉遗失执行公务证(证号:46020343),特此声明。

  声明人:田秀莉

  欧阳有田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两份。其中一份为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614450704,金额11265元;另外一份为票据湘财通字(2023),票据号码5614144678,金额946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欧阳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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