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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6日(总第9493期)

行政处罚通知书

  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钱文明:为尽快打捞消除“永泰2222”沉船的碍航和污染海洋环境风险,我单位作出了该沉船限期打捞的决定,并于2024年5月1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了公告,于2024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了催告。但是,你逾期仍不履行《关于限期打捞“永泰2222”轮的通知》和《关于限期打捞“永泰2222”轮的催告通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全部由你承担。代履行的方式:海事行政强制打捞代履行的时间:2024年9月9日-9月20日,代履行标的:“永泰2222”轮代履行预算费用:530万人民币,代履行人名称:烟台打捞局联系人:所吉明,代履行人联系电话:18660555142。如不服本决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海事局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张家港易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韩明海(leonmyunghaehan)(美国):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易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韩明海(leon
myunghaehan)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张家港易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韩明海(leonmyunghaehan)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大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10时整在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债权资产:原大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在1994年4月18日签署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原普照街84号房产公房,建筑面积约714.69平方米,已拆除)中产生的动迁安置补偿权益,详见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展示时间:2024年8月12日—13日,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2303室,电话:杨先生13604118663,有意竞买者请于2024年8月13日15时前持有效证件及竞买保证金(账户名:辽宁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大连银行华昌支行,账号:802601209046375)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支票以到账为准)。请该债权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准时参加拍卖会。

  辽宁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送达破产文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悦兴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悦兴服饰有限公司破产。鉴于东阳市悦兴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未能上缴公司的公章印鉴和营业执照,现公告如下:东阳市悦兴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印鉴自2024年5月20日起停止使用,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m4r4e6g)正、副本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废。

  东阳市悦兴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10月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1月2日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准许后,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法庭召开山东房地产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管理人联系电话:0531-82950490、8295995

  山东房地产集团公司管理人

其他

  尊敬的宋茜女士:本人因法律意识薄弱,曾在由本人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王莉妃”(uid:6297225757)上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您的侮辱性言论,对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及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对此我深感懊悔与歉意,本人在这里公开向您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恳求您能原谅我的过错。本案已经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本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今后我将加强学习,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再次向您致歉!

  致歉人:王卫星

  本人2021年11月19日在今日头条上用沈香君女士及其外公的照片发布了标题为“73岁东莞清溪镇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的不实信息,对其个人名誉造成诽谤,给沈香君女士造成了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现本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系违法行为,在此就上述侵权行为郑重向沈香君女士表达最诚挚的歉意!本人将吸取教训,依法规范个人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特此致歉!

  致歉人:吴建飞

  2024年6月8日

  本人张晶于2023年1月31日,擅自将深圳优制云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内部文件、工作信息在脉脉上发布,并发表了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错误言论(实际上第二天我已经认识到错误,及时删除了)。但还是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损失。本人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错误及危害后果,真诚向深圳优制云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道歉,并配合在脉脉上发布道歉声明,对外澄清事实,消除因本人错误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特此道歉!

  道歉人:张晶

  2024年6月24日

  尊敬的古天乐先生:我公司未经您本人授权使用了您的肖像和姓名,对您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经(2023)粤03民终34637号判决书判定我公司行为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姓名权,我公司对这一行为深感歉意。我公司特此澄清:古天乐先生与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在此郑重向古天乐先生公开道歉。

  致歉人:中科华胤(深圳)生物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1月17日经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破6-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根据《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4年8月2日开始实施。第一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10010635.92元,其中,扣除破产费用276564.28元、管理人报酬919750.82元、预留费用1000000元(包含审计、注销、档案托管及其他费用),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7814320.82元,根据破产法清偿顺序规定:税收债权914991.14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6899329.68元,清偿率5.23%。本次未对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进行分配,将在处理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等进行到一定阶段、确定具体分配额后再予以分配。特此公告!

  渭南市农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债权转让通知书深圳市奕洲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奕洲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贵司与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在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包含未执行到位的本金、迟延履行金、案件的诉讼费用等),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阿里资产网举行网络拍卖中拍卖成功,债权买受人吴德培(身份证号码:340811200205024215)已支付全部买受款。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破6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吴德培(居民身份号码:340811200205024215)。故特具函通知贵司,请贵司将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款项(包含未执行到位的本金、迟延履行金、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向吴德培(居民身份号码: 340811200205024215)履行支付:户名:吴德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支行账号:6212251309000369153

  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谈云(美国):本院受理原告孙宇洋与被告谈云以及第三人赵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周敏申请深圳市华旭佳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18)粤0304强清10号},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现清算工作已结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终结深圳市华旭佳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2024年7月31日,深圳市华旭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办理深圳市华旭佳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销登记。

  深圳市华旭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粤0307清申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深圳顶禛眼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顶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因顶禛公司缺失完整财务账簿等资料,清算组无法对顶禛公司全面清算。目前,顶禛公司现有财产已处置完毕,清算组已制定清算方案并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清算组现已根据清算方案完成分配工作。顶禛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7月29日裁定终结顶禛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深圳顶禛眼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久盈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盈未来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盈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4)浙0206清申4号】,并于2024年7月22日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久盈未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周文献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久盈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久盈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32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15757870687;债权申报资料下载地址:www.taianlawfirm.com,进入页面后,选择“公示公告”,或关注“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选择“研究动态”项下“公告通知”,选择相关债权项目,点击“债权申报资料”进行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久盈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盈未来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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