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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司法·天平》2024年第18期要目
第06版: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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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可卿梦嘱王熙凤的法律分析

张景卫


□ 张景卫


图为金陵十二钗之一秦可卿。资料图片

  《红楼梦》中,暗示贾家将会获罪、抄家的是第十三回秦可卿临终给王熙凤托梦的情节,这一玄幻描写,竟然也与法律有关。

  托梦情节

  贾琏送黛玉去扬州葬父,王熙凤和平儿睡下后,屈指算贾琏行程该到何处。平儿睡熟后,星眼微朦的王熙凤,恍惚看见秦氏从外走来,含笑说道:“婶子好睡!我今日回去,你也不送我一程。因娘儿们素日相好,我舍不得婶子,故来别你一别。还有一件心愿未了,非告诉婶子,别人未必中用。”

  又说:“常言‘月满则亏,水满则溢’;又道是‘登高必跌重’。如今我们家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日倘或乐极悲生,若应了那句‘树倒猢狲散’的俗语,岂不虚称了一世的诗书旧族了!”

  并建议王熙凤“于荣时筹画下将来衰时的世业,亦可谓常保永全了。”凤姐便问何事。

  秦可卿道:“目今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供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莫若依我定见,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

  随后,先是“二门上传事云板连叩四下,将凤姐惊醒。”接着人回:“东府蓉大奶奶没了。”即秦可卿去世了。

  这里,传事云板是古时候大家族传递信息的工具,功能类似于今天的播音喇叭。俗语“神三鬼四”,四主凶,叩四下是报丧事。

  秦可卿的临终梦嘱,透露出许多信息:一是后文的贾家“登高必跌重”“树倒猢狲散”“盛筵必散”。所以,获罪、抄家是必然的。二是要尽快在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家塾等供给之费,这是“永保无虞”之策。因为,将来即便是获罪抄家,其他财产抄没,但祭祀产业既“不有典卖诸弊”,还免入官。

  第九十二回,在贾府走向衰落之际,冯紫英进府兜售母珠、鲛绡帐等珍玩异宝,王熙凤说:“像咱们这种人家,必得置些不动摇的根基才好,或是祭地,或是义庄,再置些坟屋。往后子孙遇见不得意的事,还是点儿底子,不到一败涂地。”也是此意。

  祭祀产业的法律保护

  封建社会对祭祀无比重视,法律对祭祀相关的产业不仅规定在抄家时享受不入官的优待,对违法买卖祭田的人也给予较重的处罚。

  秦可卿之所以说祭祀产业“不有典卖诸弊”,是因为法律禁止买卖祭祀产业。对于一般田产,在家族陷入贫困而无法支撑时典卖祖业,国家法律、宗法族规并不禁止,只通过赋予族人优先购买权来防止大家族土地流失,或者通过官府出面购买来避免权贵大搞土地兼并。对于祭田的买卖,法律规定的流转程序十分严格,对私自买卖祭田的刑事处罚也十分严厉。

  《大清律例》“盗卖田宅”条例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可以看出,法律将祭祀产业的保护力度上升到与保护官田同等力度,子孙凡盗卖祀产就要问罪,达五十亩者,流配充军。同时,正常出卖的祭祀产业,出卖后,法律也准许原业主无条件回赎。

  而秦可卿所说的“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也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例》“隐瞒入官家产”条规定:“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该条下一条例规定:“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抄没人口、财产仅限于前律文规定的“谋反、谋叛及奸党”的“系在十恶”之罪。且即使对此类“系在十恶”之罪的犯罪官员进行抄家,“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也是“例不入官”。这是对犯罪官员家族的极大优待。

  不过,清廷为了避免大家族以祭祀为借口大肆圈地,威胁皇权统治,虽然保护祭祀产业,也依官阶高低不同对品官家族坟墓占地面积作了差别性限制。《清史稿》卷九十三规定了品官茔地制度:“一品茔地九十步,封丈有六尺,递杀至二十步,封二尺止,缭以垣。公、侯、伯周四十丈,守茔四户;二品以上周三十五丈,二户;五品以上周三十丈,一户……”

  所以,官员虽有权购买茔地,但官品不同,坟茔占地面积也不相同。在乾隆年代,“例不入官”已从内有坟茔扩展至所有类型的义田。如乾隆四十五年,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死后被抄家,史料记载:“前后置买义田一千一百余亩,用价八千余两,养赡贫族,报官有案,此系义举,不宜动。”

  清后期,政府为限制大家族大量购置祭田,对不入官的田数作出了限制。同治时期《户部则例》卷十“存留坟地”条规定:“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

  祭祀产业法律保护制度与时俱进,体现了封建社会统治者对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封建社会之所以保护祭祀产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原因:其一,受“百善孝为先”“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等儒家文化的影响。死后的供养被认为是生前后代尽孝的延续。孟子甚至认为,“养生者不足以为大事,唯送死者唯以为大事”。因此,祭祀无比重要,缺少祭祀的祖先被视为无祀之鬼,祖坟则会沦落为狐兔穴、断碑仆地、树死枝枯等凄凉不堪之地。满人入主中原后,深受汉人的孝道观濡染,认同“祭所以报本,无田则祭无所出”。清政府特殊保护祭田,有利于减少统治的阻力。其二,“祭祀产业不入官”有利于稳定大家族现状,使政权得到大家族支持,进而稳定统治基础。

  曹家的遗恨

  从史料看,抄家时保留祭祀产业的情况也有很多记载。如曹雪芹祖父曹寅的妻兄李煦,被抄家后,《总管内务府奏查抄李煦在京家产情形折》记载的抄家清单中,写了李煦家“房山县除坟园房地及看园子之人外,丁府新庄有地十七顷一亩,折银一千七百零一两……庄内男女家人二十口、男孩十人、女儿四人、寡妇二人,共三十六口,折银三百六十两”。折中明确将坟园房地与看园子之人列在抄家折银清单之外。

  曹雪芹家族三代四人世袭江宁织造近六十年,一时受主隆恩、宠渥无比。雍正五年,雍正帝以“行为不端,织造款项亏空甚多”的罪名将曹頫革职抄家。但在曹家的抄家清单里,却没有祀田除外的记载。说明现实生活中曹家可能根本没有置买祀田,或者祀田面积之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

  曹雪芹后来“举家食粥酒常赊”的个人生活状态,以及“诗书家计俱冰雪,何处飘零有子孙”的家族生存状态,根源也许就在祀田的缺乏。设想,如果曹家败落后有祭祀产业留存,家族定不至于一败涂地。所以,缺少祭祀产业,成为曹氏家族之剧痛。以至于曹雪芹在构思《红楼梦》时,借秦可卿之口突出祭祀产业的重要性。

  但是,从后文来看,贾家显然没有按照秦可卿临终嘱托购置祭祀产业。所以,第一百零一回秦可卿再次“显灵”于王熙凤时,甚至埋怨起她:“婶娘只管享荣华受富贵的心盛,把我那年说的立万年永远之基都付于东洋大海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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