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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澳大利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贾紫涵
□ 贾紫涵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会对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产生影响。犯罪记录封存为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负面情绪,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本文对新西兰、澳大利亚针对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以考察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设计上的类型化规律。
新西兰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04年,新西兰国会颁布《犯罪记录(改过自新)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搭建起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法案》历经多次修改,在帮助犯罪人员洗脱“犯罪污点”,无痕回归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适用条件
《法案》规定行为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封存犯罪记录:第一,未曾被判处过监禁刑。第二,过去7年内未再次犯罪。第三,案件审理后,未被法院以精神障碍为由要求接受强制医疗。第四,所犯罪行不属于特定罪行,如针对儿童、青少年或精神障碍者的性犯罪。第五,已经按照判决要求向指定机构或人员支付所有费用,完成给付义务。第六,未曾因违反1998年《陆路运输法案》第65条或1962年《交通法案》第30a条而被法院判令取消驾驶资格。
一旦符合上述所有规定,无须个人申请,犯罪记录将被自动封存。但如果7年内再犯新罪,将取消其犯罪记录封存资格,待再次符合所有条件后,才能重新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法律效力
新西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一是视作犯罪记录自始不存在。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面对个人、团体或机构的询问,新西兰立法允许犯罪记录被封存者声称其没有犯罪记录。二是禁止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当披露。犯罪记录被封存者有权要求存储其犯罪记录或知晓其犯罪记录的司法、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对外披露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例外情形
《法案》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犯罪记录被封存者不得隐瞒其犯罪记录,司法与行政机构可以查询、使用其犯罪记录。第一,出于预防犯罪、侦查、提起公诉、执行刑罚、管理罪犯、维护情报安全等目的,国家机关需要使用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第二,犯罪记录与诉讼活动相关,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新西兰假释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第三,犯罪记录被封存者在申请特定类型的职位时,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监狱官、假释或缓刑监督官,或从事与新西兰国家安全、照料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等方面相关的工作。第四,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与1989年《儿童、青年和家庭法案》要求的调查儿童、青少年被虐待、忽视的调查活动与程序相关。第五,公共记录管理部门人员或经授权的研究人员,出于研究目的需要查阅犯罪记录。第六,犯罪记录被封存者在办理移民、出境程序时,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规定报告犯罪记录。司法与行政机构在处理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时,还应当遵守2020年《隐私法案》和1982年《官方信息法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法案》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第一,依法查询、使用犯罪记录的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超越法律权限向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披露犯罪记录,否则将构成犯罪,面临2万新西兰元以下的罚款。第二,任何人在没有《法案》授权的情形下,试图强迫他人回答与犯罪记录有关的问题或强迫他人同意披露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也将构成犯罪,面临1万新西兰元以下的罚款。
澳大利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澳大利亚,犯罪记录封存是定罪效果中止的一项程序性措施。如果相关人员所犯罪行轻微,且在一定期限内表现良好,则可中止该罪的定罪效果,进而封存相应的犯罪记录。
1914年,联邦刑法首次提出“联邦犯罪效果中止计划”,搭建起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等相继出台《犯罪记录法案》《定罪效果中止法案》等法案,构建起全面、系统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适用条件
澳大利亚主要设置了刑期、犯罪类型、等待期三项适用条件。
联邦刑法规定,如果某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或监禁时间不超过30个月,等待期届满,犯罪记录自动封存。各州、领地以此为参照进行调整。
刑期方面,南澳大利亚州将监禁刑的刑期设置为12个月;新南威尔士州、首都领地、北领地、塔斯马尼亚州则进一步限缩为6个月以内。
犯罪类型方面,新南威尔士州、首都领地、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明令禁止封存法律规定的性犯罪及特定类型犯罪;维多利亚州与北领地则强调不得自动封存严重暴力犯罪。
等待期方面,联邦、州、领地均将成年人等待期设置为10年,但规定了不同的起算时点。联邦、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自定罪之日起计算;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首都领地、北领地则从刑满之日起计算。等待期内不得再犯新罪,否则可能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西澳大利亚州与维多利亚州采取二元划分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犯罪记录采取不同的封存方式。
程序设置
对于轻微犯罪,等待期届满后,一般由司法机关自动封存犯罪记录,无须自行申请。但也存在例外,如西澳大利亚州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向警察局提出申请。对于允许封存较重犯罪记录的地区,则普遍规定由法院裁量决定。例如在维多利亚州,申请人需要向治安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书,并出示充足的支持性材料以表明其符合条件,有必要中止定罪效果、封存犯罪记录。同时,申请人还应将申请副本送达总检察长与警察局长。总检察长、警察局长可就此事向治安法院发表意见。治安法院裁量时应当考虑犯罪性质及其严重性、对受害人的影响、申请人再犯风险、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治安法院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辅助裁量。
法律效力
原则上,封存犯罪记录效力如下:首先,犯罪记录被封存者享有不向任何人披露其犯罪记录的权利。其次,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者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即有权获得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再次,其他法案所规定的“犯罪”均不包括已被封存的犯罪,不得将其他法案中关于“品格”“适格性”的规定解释为允许考虑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最后,除了法院、假释委员会,任何个人、团体、机构都不得将这份犯罪记录作为评价犯罪记录被封存者的性格、表现或对其进行职务任免的依据。即使求职者在面试中不经意提起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招聘方也不能使用该记录对他进行评估。
已经失去定罪效果的犯罪,一般不会因为后续犯罪而被恢复定罪效果,进而导致犯罪记录解封。但也存在例外,如塔斯马尼亚州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中,可以由法院下令恢复定罪效果,进而解封犯罪记录。第一,该人又因同一罪行被定罪,法院在考虑犯罪性质及诸多因素后,认为中止前罪的定罪效果无意义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第二,该人再犯新罪,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刑罚的威慑力和惩戒力等因素后,认为恢复前罪的定罪效果符合公共利益。第三,该人被归为2021年《危险罪犯和高风险罪犯法案》中的“危险罪犯”,最高法院在考虑公共安全后,认为有必要恢复前罪定罪效果、解封犯罪记录。
例外情形
在例外情形下,犯罪记录被封存者需要如实披露其犯罪信息,有关机构及人员可以查阅使用犯罪记录。不同司法辖区的规定略有区别,但大体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诉讼活动需要。执法与司法机构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可以查阅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院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该证据的公示。第二,从事或参与特定活动的需要。包括申请或受聘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等职务,在学校、托儿中心、医疗机构等场所工作,以及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提供服务。第三,其他法律明文授权查询以及要求如实披露犯罪记录的情形。
法律责任
澳大利亚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一是禁止不正当获取。任何人不得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犯罪记录。二是禁止未经授权披露。有权查阅已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员,未经合法授权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任何已经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违反上述规定者,均可能构成犯罪。不同州的惩罚力度不同,如首都领地规定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刑并处罚款,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则只处以罚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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