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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孙航
本报福州10月9日电(记者 孙航)今天,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福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张福生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
福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张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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